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去氧核醣核酸樣本與紀錄監督管理辦法  ( 101年07月04日)
第 5 條
刑事局應指派專責人員管理 DNA 樣本,維護 DNA 樣本安全。專責人員負有保密之義務,除依第四條或第七條規定辦理銷毀外,非依本條例或其他法律規定,不得交付他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