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去氧核醣核酸樣本與紀錄監督管理辦法  ( 101年07月04日)
第 6 條
刑事局應將 DNA 樣本儲存於安全之管制場所,並使用適當之方法或設施,以利儲存及管理。

刑事局應建立前項 DNA 樣本之儲存、調取與歸還及該管制場所出入紀錄,並限定僅專責人員得出入該場所,其他人員因業務上正當理由有出入該場所之必要者,亦須有專責人員陪同。

前項之紀錄,應定期查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