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法全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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去氧核醣核酸樣本與紀錄監督管理辦法
( 101年07月04日)
第 8 條
依據本條例第十一條第一項規定建立之 DNA 資料庫,區分為尚未判決確定之犯罪嫌疑人或被告資料(以下簡稱嫌疑人資料)與有罪判決確定之犯罪人資料。刑事局對於嫌疑人資料應依第十三條規定定期查核,經有罪判決確定者,應將其資料移至犯罪人資料。
刑事局應確保 DNA 資料庫資訊安全,定期進行維護及更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