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法全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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去氧核醣核酸樣本與紀錄監督管理辦法
( 101年07月04日)
第 9 條
刑事局 DNA 資料庫之建立者及使用者對資料負有保密之義務,經授權後方可登錄使用,非依本條例或其他法律規定,不得洩漏或交付他人。
前項建立者及使用者應定期接受教育訓練;未接受教育訓練者,不得授權登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