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法全書 | AI搜尋 |
去氧核醣核酸樣本採集準則  ( 101年07月04日)
第 3 條
法院、軍事法院、檢察官、軍事檢察官及司法警察機關依本條例第六條、第七條執行去氧核醣核酸採樣前,應先確認下列事項:
一、被採樣人身分。
二、被採樣人在去氧核醣核酸資料庫中無資料。
三、少年被告之採樣,符合本條例施行細則第四條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