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法全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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去氧核醣核酸樣本採集準則
( 101年07月04日)
第 9 條
刑事局及各直轄市、縣(市)政府警察局每年應定期舉辦 DNA 採樣訓練。
執行採樣人員,宜優先遴選曾接受 DNA 採樣訓練或講習之人員,並應定期接受教育訓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