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法全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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性侵害案件通報及分級分類處理辦法
( 105年07月27日)
第 4 條
本法第八條第一項規定以外之人知有疑似性侵害犯罪情事者,得以前條第一項規定方式或其他方式通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