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性侵害案件通報及分級分類處理辦法  ( 105年07月27日)
第 7 條
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依前條進行分級後,應依被害人身分別及通報事由進行下列分類:
一、第一類:被害人為兒童、少年或身心障礙者。
二、第二類:被害人為十八歲以上,且非身心障礙者。
三、第三類:前二款以外之情形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