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法全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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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國特定專業人才申請就業金卡許可辦法
( 110年11月08日)
第 6 條
申請案件經審查符合規定者,移民署應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境內申請:核發就業金卡。
二、境外申請:核發就業金卡境外核准證明,並由申請人持憑入境後於三十日內向移民署換領就業金卡。
就業金卡之效期自核發之翌日起算。
就業金卡有效期間內,外國特定專業人才得持用在臺工作、居留及配合有效護照持用多次重入國。
申請人領有外僑居留證者,移民署依第一項規定核發就業金卡或就業金卡境外核准證明時,應廢止其居留許可,並註銷其外僑居留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