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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察勤務裝備機具配備標準  ( 108年10月29日)
第 1 條
本標準依警察勤務條例(以下簡稱本條例)第二十三條第二項規定訂定之。

警察勤務裝備機具之配備,應依本標準規定辦理;本標準未規定者,適用其他法令之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