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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察勤務裝備機具配備標準  ( 108年10月29日)
第 5 條
通訊型裝備機具之配備標準如下:
一、無線電手攜機:每人配發一臺。
二、警用行動電腦:每三人配發一部。但因地區治安狀況需要者,得酌予增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