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法全書 | AI搜尋 |
模擬槍許可及管理辦法  ( 111年10月07日)
第 16 條
第三條之申請案件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原許可機關應廢止其許可:
一、未符合第三條第三項之規定。
二、未符合第十四條之規定,經命限期改善,屆期不改善。
三、規避、妨礙或拒絕依本條例第二十條之一第五項之檢查、詢問或提供資料,經命限期改善,屆期不改善。
四、解散或歇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