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法全書
|
AI搜尋
|
模擬槍許可及管理辦法
( 111年10月07日)
第 18-1 條
依本條例第二十條之一第八項規定報備持有公告查禁模擬槍者(以下簡稱持有人),應向持有人戶籍所在地或團體所在地直轄市、縣(市)政府警察局辦理,並由該警察局發給執照,載明持有人及其模擬槍,列冊管理,每年實施定期查驗。
持有人戶籍所在地或團體所在地變更時,應檢附執照,分別向遷出、入地之警察局辦理異動登記。
第一項之模擬槍遺失,持有人應向戶籍所在地或團體所在地直轄市、縣(市)政府警察局辦理報繳執照;執照遺失或毀損者,應申請補發執照。<br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