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法全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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模擬槍許可及管理辦法
( 111年10月07日)
第 18-2 條
持有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廢止其執照:
一、持有之模擬槍已不需置用或毀損不堪使用。
二、死亡或團體解散。
三、持有模擬槍期間,經判處有期徒刑以上之刑確定。
四、受監護或輔助宣告,尚未撤銷。
五、未依規定辦理遷出、入異動登記,同一年度達二次以上。
六、將模擬槍出借,或拒絕配合查驗。
七、其他違反持有模擬槍應遵行事項規定,情節重大。
持有人之執照經廢止者,應將模擬槍連同執照,向戶籍所在地或團體所在地之警察局報請繳銷。<br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