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法全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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少年偏差行為預防及輔導辦法
( 110年02月24日)
第 10 條
教育、社政主管機關及少年輔導委員會依本辦法輔導之少年,應建立個案資料,並定期評估其輔導成效;個案結案後仍應提供所需服務並建立支持系統,以保障其健全之自我成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