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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政部指定警政類非公務機關個人資料檔案安全維護管理辦法  ( 110年11月03日)
第 11 條
中央主管機關依本法第二十一條規定,對非公務機關為限制國際傳輸個人資料之命令或處分時,非公務機關應通知所屬人員遵循辦理。

非公務機關將個人資料作國際傳輸者,應檢視是否受中央主管機關限制,並告知當事人其個人資料所欲國際傳輸之區域,且對資料接收方為下列事項之監督:
一、預定處理或利用個人資料之範圍、類別、特定目的、期間、地區、對象及方式。
二、當事人行使本法第三條所定權利之相關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