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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政部指定警政類非公務機關個人資料檔案安全維護管理辦法  ( 110年11月03日)
第 19 條
非公務機關應隨時參酌業務及本計畫及處理方法之執行狀況、社會輿情、技術發展及相關法規訂修等因素,檢討所定本計畫及處理方法,必要時予以修正;修正時,應於十五日內將修正後之本計畫及處理方法報請主事務所所在地之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備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