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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政部指定警政類非公務機關個人資料檔案安全維護管理辦法  ( 110年11月03日)
第 7 條
非公務機關應依前條界定之個人資料範圍及其蒐集、處理、利用個人資料之流程,評估可能產生之個人資料風險,並根據風險評估之結果,訂定適當之管控機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