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法全書 | AI搜尋 |
內政部指定警政類非公務機關個人資料檔案安全維護管理辦法  ( 110年11月03日)
第 9 條
非公務機關所屬人員為執行業務而蒐集、處理一般個人資料時,應檢視是否符合本法第十九條之要件;利用時,應檢視是否符合蒐集之特定目的必要範圍;為特定目的外之利用時,應檢視是否符合本法第二十條第一項但書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