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法全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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跟蹤騷擾防制法
( 110年12月01日)
第 11 條
被害人以外之聲請人因死亡、喪失資格或其他事由致不能續行程序者,其他有聲請權人得於該事由發生時起十日內聲明承受程序;法院亦得依職權通知承受程序。
前項情形雖無人承受程序,法院認為必要時,應續行之。
被害人或相對人於裁定確定前死亡者,關於本案視為程序終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