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法全書 | AI搜尋 |
跟蹤騷擾防制法  ( 110年12月01日)
第 21 條
行為人經法官訊問後,認其犯第十八條第二項、第十九條之罪嫌疑重大,有事實足認為有反覆實行之虞,而有羈押之必要者,得羈押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