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跟蹤騷擾防制法施行細則  ( 111年03月18日)
第 16 條
本法第十條所定其他足資識別被害人身分之資料,包括被害人照片或影像、聲音、聯絡方式、就讀學校、班級、工作場所、親屬姓名及與其之關係或其他得以直接或間接方式識別該個人之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