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跟蹤騷擾防制法施行細則  ( 111年03月18日)
第 2 條
中央主管機關為辦理本法第二條第二項第一款之統籌及督導事宜,應建置及管理跟蹤騷擾電子資料庫。

前項跟蹤騷擾電子資料,包括下列電子資料:
一、司法院提供之保護令及有關之裁定。
二、警察機關提供之處理跟蹤騷擾案件通報表、書面告誡之核發與簽收紀錄及保護令執行紀錄表。
三、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協商相關機關提供之跟蹤騷擾案件被害人或相對人有關之資料。

前項電子資料,由司法院、警察機關及相關機關定期傳輸至跟蹤騷擾電子資料庫,並指定專人辦理跟蹤騷擾電子資料庫有關事項。<br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