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跟蹤騷擾防制法施行細則  ( 111年03月18日)
第 5 條
因職務或業務所知悉之跟蹤騷擾電子資料,除法律另有規定外,應予保密。

處理及使用跟蹤騷擾電子資料,應採取必要之保密措施,違反保密義務者,依相關法令規定處理。<br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