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跟蹤騷擾案件保護令執行辦法  ( 111年03月18日)
第 3 條
跟蹤騷擾案件保護令執行機關如下:
一、命相對人完成治療性處遇計畫之保護令事項,由直轄市、縣(市)衛生主管機關執行之。
二、禁止查閱戶籍資料之保護令事項,由被害人戶籍地之戶政事務所執行之。
三、其他保護令事項,由警察機關執行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