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法全書 | AI搜尋 |
少年輔導委員會設置及輔導實施辦法  ( 111年09月14日)
第 10 條
少輔會決定開案輔導後,應通知少年本人及對少年有監督權人。

少輔會發現開案輔導之少年住居所所在地與該會不在同一直轄市、縣(市)時,得附具說明,轉介至少年住居所所在地之直轄市、縣(市)政府少輔會輔導;少年因遷居、轉學等事由居住於其他直轄市、縣(市)超過一個月,有必要轉介至其他直轄市、縣(市)政府少輔會者,亦同。

少輔會對於決定不予開案輔導之案件,得依少年需求轉介其他機關(構)、學校依法提供少年及其家庭必要之協助。<br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