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3 條
少輔會置委員十五人至二十五人,其中一人為主任委員,由直轄市長、縣(市)長擔任,一人為副主任委員,由直轄市副市長、縣(市)副縣(市)長擔任;其餘委員分別就下列人員派兼或遴聘之:
一、社政、教育、衛政、毒品危害防制、警政、民政、勞政機關(單位)首長。
二、具社會工作、醫護、心理、特殊教育或其他與少年輔導工作相關知識或經驗之學者、專家、民間團體及機構代表。
三、少年法院(庭)庭長、主任調查保護官。
四、少年代表一人或二人。
前項委員中,學者、專家、民間團體及機構代表人數,除連江縣政府少輔會不得少於委員總數四分之一外,其餘直轄市、縣(市)政府少輔會不得少於委員總數三分之一;任一性別人數均不得少於三分之一。
少輔會委員任期二年,期滿得續聘(派)之。其由機關(單位)代表出任者,應隨其本職進退;非由機關(單位)代表出任者,得隨同主任委員異動改聘之。
少輔會委員於聘任期間因故出缺或異動時,其補(改)聘委員之任期至原任期屆滿為止。但出缺之日至原委員任期屆滿之日,未滿三個月者,不予補(改)聘。<br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