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5 條
少輔會置執行長一人,由直轄市、縣(市)政府副秘書長以上層級人員擔任,承主任委員指示,綜理少輔會業務及委員會議決議之執行;副執行長三人至四人,由社政、教育、衛政、警政機關(單位)副首長擔任。
少輔會得依實際業務需求分設行政及輔導等組辦事;各組組長由主任委員調派社政、教育、警政機關人員或聘任專業人員擔任之;各組置專責組員至少一人,由相關專業人員擔任。
執行長得指派副執行長監督、指導少輔會工作之辦理;涉及機關間之合作者,由執行長協調辦理,未能協調時,由委員會議決議指定,或由委員會議決議授權主任委員指定特定機關(單位)主辦或協辦。
第二項分組之具體規劃、分層負責事項,得由各直轄市、縣(市)政府自行評估辦理,並得由各直轄市、縣(市)政府依資源可接近性、便利性、資源連結性設置適當辦公處所。<br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