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少年輔導委員會設置及輔導實施辦法  ( 111年09月14日)
第 9 條
少輔會為前條第一項決定前,必要時得訪視少年及其家庭或相關場所,並得請求法院、檢察機關、警政、戶政、社政、衛生醫療、教育及其他相關機關(構)、團體協助提供少年及其家庭相關資料,受請求之機關(構)、團體除法律另有規定外,應予配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