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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察機關獎勵金發給辦法  ( 111年11月29日)
第 2 條
為激勵警察人員及支援警察機關勤務、業務人員工作士氣,獎勵工作績效,得發給獎勵金;其發給對象如下:
一、內政部警政署與所屬警察機關(構)、學校及直轄市、縣(市)政府警察局與所屬警察機關(構)(以下簡稱警察機關)執行警察任務之人員及團體。
二、協助執行警察任務之行政機關。
三、協助執行警察任務與勤務、業務之民眾、義警、民防團隊編組及守望相助隊人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