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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察機關獎勵金發給辦法  ( 111年11月29日)
第 6 條
警察機關應成立績效評估會,由機關首長指定單位主管以上人員擔任召集人及副召集人,並由督察、人事、政風及主(會)計等單位派員組成,負責評估獎勵金申請案件之績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