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法全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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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察機關獎勵金發給辦法
( 111年11月29日)
第 8 條
同一事蹟僅得就個人或團體獎勵金擇一發給,且經申領其他同性質獎勵金者,不得再依本辦法規定重複申領獎勵金。有故意申領不實經發現者,依規定懲戒或懲處,並追繳重複申領之獎勵金。
前項所稱同一事蹟,指工作績效具有完整不可分性,或存在一定之時間及空間關聯性。<br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