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法全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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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械使用調查小組組織及運作辦法
( 112年04月19日)
第 11 條
本小組依職權調查爭議事件時,得要求警械使用者所屬機關就下列事項提供相關資料:
一、事件發生經過。
二、調查及處理情形。
三、其他必要調查事項。
前項各款事項有錄影、錄音或其他佐證資料時,應一併檢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