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法全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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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械使用調查小組組織及運作辦法
( 112年04月19日)
第 14 條
本小組啟動調查程序後,應於三個月內作成調查報告;必要時,得延長二個月。
前項報告應載明下列事項:
一、啟動調查原因。
二、事件經過。
三、調查分析:使用時機、過程、相關條文及理由。
四、調查結論。
委員對於調查結論有不同意見者,得各別提出不同意見書附於調查報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