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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械使用調查小組組織及運作辦法  ( 112年04月19日)
第 3 條
本小組置委員十三人至十七人,其中一人為召集人,由本部次長兼任,一人為副召集人,由本部警政署副署長兼任;其餘委員,由本部就下列人員聘(派)兼之:
一、本部警政署督察室及教育組代表。
二、鑑識、彈道、法律、警政、心理、精神醫學或其他相關專門領域之專家學者。
三、律師公會、關注警察權益或人權之團體代表。
四、警佐人員。

前項第二款及第三款委員,不得少於委員總數二分之一。

本小組任一性別委員,不得少於委員總數三分之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