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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械使用調查小組組織及運作辦法  ( 112年04月19日)
第 4 條
本小組委員任期二年,期滿得續聘(派)任之,均為無給職。

前條第一項之委員代表機關(構)、單位或團體出任者,隨其本職進退。其餘委員因故出缺時,視狀況補聘;補聘委員任期至原委員任期屆滿之日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