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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械使用調查小組組織及運作辦法  ( 112年04月19日)
第 6 條
本小組每年應至少開會一次,由召集人擔任主席;召集人不能出席會議時,由副召集人代理;召集人及副召集人均不能出席會議時,由召集人於會議前指定出席委員中之一人代理。

本小組委員應親自出席會議,不得指派或委託他人代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