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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械使用事件補償辦法  ( 112年04月19日)
第 13 條
數機關均應負補償責任時,得協議由一機關為受理補償請求之機關,與請求權人或代理人進行協議。

受理補償請求之機關為協議時,應以書面通知負補償責任機關參加協議。

補償金額,由應負補償責任之數機關依第六條規定協議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