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法全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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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械使用事件補償辦法
( 112年04月19日)
第 18 條
請求權人請求補償時,得依行政訴訟法第二百九十八條第二項規定向行政法院聲請為假處分,命受理補償請求之機關暫先支付醫療費或喪葬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