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性侵害犯罪防治法專業人士資格及協助辦法  ( 112年08月16日)
第 3 條
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不得選任為專業人士;已選任者,應予解任:
一、曾犯性侵害犯罪防治法第二條第一款之罪、性騷擾防治法第二十五條之罪、兒童及少年性剝削條例之罪、刑法第二十八章之一妨害性隱私及不實性影像罪、跟蹤騷擾防制法第十八條之罪,經緩起訴處分確定或有罪判決確定。
二、受監護或輔助宣告,尚未撤銷。
三、專門職業人員受除名或撤銷、廢止執業執照、證書之處分。
四、違反職務或其他不適任專業人士之情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