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法全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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擬參選人候選人被罷免人或罷免案提議人之領銜人申請鑑識深度偽造聲音影像辦法
( 112年09月12日)
第 5 條
申請書應載明下列各款事項:
一、申請人之姓名、身分、電話、出生年月日、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戶籍地址及聯絡地址。
二、有委任代理人者,其姓名、電話、出生年月日、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及聯絡地址。
三、選舉或罷免案名稱、選舉公告發布日期或罷免案宣告成立日期及投票日期。
四、申請鑑識之影音檔案名稱、格式、位元組大小及申請鑑識時間區段;其有數個影音檔案者,應分別載明。
五、偽造情形描述。
六、其他重要事項。
七、申請日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