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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岸巡防法  ( 108年06月21日)
第 10 條
海巡機關人員執行查緝走私職務,應將查緝結果,連同緝獲私貨,移送主管機關處理。

海巡機關人員執行查緝走私、防止非法入出國及其他犯罪調查職務,因而發現犯罪嫌疑者,應依法移送主管機關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