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法全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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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岸巡防法
( 108年06月21日)
第 12 條
海巡機關與國防、警察、海關及其他相關機關應密切協調、聯繫;關於協助執行事項,並應通知有關主管機關會同處理。
前項協調、聯繫辦法,由海洋委員會會同有關機關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