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法全書 | AI搜尋 |
海岸巡防法  ( 108年06月21日)
第 5 條
海巡機關人員為執行職務,必要時得進行身分查證及資料蒐集;其職權之行使及權利救濟,除法規另有規定者外,準用警察職權行使法第二章及第四章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