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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岸巡防法  ( 108年06月21日)
第 6 條
船舶或其他運輸工具之船長、管領人、所有人或營運人對海巡機關人員依第四條第一項規定所實施之檢查、出示文書資料、停止航行、回航、登臨或驅離之命令,不得規避、妨礙或拒絕。

違反前項規定者,海巡機關人員得以強制力實施之,但不得逾必要之程度。

違反第一項規定者,處船長、管領人、所有人或營運人新臺幣三萬元以上十五萬元以下罰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