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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岸巡防法  ( 108年06月21日)
第 7 條
海巡機關人員行使第四條所定職權,有正當理由,認其有身帶物件且有違法之虞時,得令其交驗該項物件,如經拒絕,得搜索其身體。搜索身體時,應有海巡機關人員二人以上或海巡機關人員以外之第三人在場。

搜索婦女之身體,應命婦女行之。但不能由婦女行之時,全程錄影存證者,不在此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