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法全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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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岸巡防機關器械使用條例
( 112年05月17日)
第 15 條
海洋委員會應遴聘相關機關(構)代表及專家學者組成調查小組,得依職權或依所屬海巡機關申請,就所屬人員使用器械致人死亡或重傷爭議事件之使用時機、過程及相關行政責任,進行調查及提供意見。
前項調查小組對於器械使用妥適性之判斷,得考量使用人員當時之合理認知。
第一項調查小組得提供海巡機關使用器械之教育訓練及倫理促進等建議事項;其組織及運作方式,由海洋委員會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