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法全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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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岸巡防機關器械使用條例
( 112年05月17日)
第 2 條
海巡機關人員執行職務使用器械時,依本條例行之。
海巡機關人員依本條例使用器械時,應著制服,或顯示足資識別之標誌或證明文件。但情況急迫時,不在此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