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法全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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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岸巡防機關器械使用條例
( 112年05月17日)
第 5 條
海巡機關人員執行職務時,遇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得使用棍強制或制止之:
一、執行查緝走私、非法入出國及協助偵查犯罪,或檢查、搜索、扣押、拘提、逮捕、留置及其他強制措施時。
二、依法令執行職務,遭受強暴脅迫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