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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岸巡防機關人員司法警察專長訓練辦法  ( 108年10月17日)
第 3 條
訓練由海洋委員會海巡署(以下簡稱海巡署)督導所屬教育訓練測考中心(以下簡稱訓練機構)或委託其他具有辦理司法警察專長訓練能力之機關辦理。

訓練機構應將訓練實施計畫報請海巡署核定後實施。